[2019年5月]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儿童剧专业委员会的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广东省演出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儿童剧专业委员会,是根据演出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儿童剧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以下为儿童剧行业解释,包括:
1)场所:专业儿童剧演出场所、儿童戏剧培训机构;
2)机构单位:儿童剧创作机构、儿童剧团、儿童剧经纪公司、演出服装设计制作单位、舞美道具设计制作单位;
3)个人:儿童剧演员、编剧、导演、制作人、舞美设计师、服装设计师、运营策划、儿童心理学导师、儿童戏剧老师。
分支机构名称为广东省演出业协会儿童剧专业委员会(以下称儿童剧专业委员会),地址设立于协会秘书处。
第三条 儿童剧专业委员会的责任:
一、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方针、政
策、法律、法规;
二、团结全省儿童剧从业机构、从业人员、演出场馆,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我省儿童剧的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
促进我省儿童剧演出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接受政府委
托统计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四、开展创作交流与咨询服务,开展职业、技术培训、资格认证
及行业达标评选活动;
五、开展常规调研、质量监督,保障会员与观众的合法利益,保障行业健康稳步发展;
六、开展年度评比奖励活动,积极鼓励从业单位与个人,营造行业发展氛围;
七、组织举办行业论坛、沙龙等行业聚会,分享经验成果,积极营造行业凝聚力;
六、协调同行争议,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
七、承办协会交办的事项。
第四条 儿童剧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协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儿童剧专业委员会不制定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儿童剧专业委员会设专职秘书,由协会秘书处秘书兼任,负责儿童剧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儿童剧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须经广东省演出业协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儿童剧专业委员会两年不开展活动,经广东省演出业协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
第八条 儿童剧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为协会相关的会员,不另收取会费。儿童剧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及单位、副主任委员及单位、委员及单位、专家、工作人员。
第九条 儿童剧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广东省演出业协会儿童剧专业委员会。
第十条 儿童剧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协会秘书处,经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以儿童剧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协会请示,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广东省演出业协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