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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艺术教育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31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协会艺术教育专业委员会(下称“本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广东省演出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广东省演出行业协会的一个分支机构,由广东省演出行业的:从事艺术教育及普及、艺术教育课程研发的各类教培机构、教育及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在本行业从事艺术教育、教材研发、艺术教育管理及营销等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群众机构。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遵守《广东省演出行业协会章程》,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二沙岛海山街1号星海演艺集团大楼 616室广东省演出业协会秘书处内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不设独立的财务帐户,可专列科目管理。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团结广大艺术教育工作者和爱好者,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促进艺术教育事业繁荣,提高艺术教育工作者的业务素质。本专业委员会开展广东省演出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并根据自身特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艺术教育方针和政策,鼓励会员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艺术教育队伍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协力支持和促进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积极组织课题研究,推动艺术教育研究成果转化。
三、努力做好各项有益于我省艺术教育事业发展的工作;举办各类学术讲座(论坛)及艺术培训,做好艺术宣传普及活动。
四、开展业务咨询、人才培养、师资培训、编辑出版各类学术著作和教学资料,为我省艺术教育相关单位和组织提供服务;
五、组织艺教成果展演和评选活动,推出我省优秀艺术教育人才。
六、积极促进我省的艺术教育工作者和爱好者以及艺术家、教育家、理论家、社会活动家的团结;加强与国内相关学术团体、高等院校建立联系,策划、组织、参与国内(际)艺术教育学科的学术活动。
七、加强艺术实践,开展艺术交流活动和比赛,邀请国内(外)的艺术教育专家学者来讲学(学术交流)。
八、开展艺术教育成果评定规范的制定工作。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广东省演出行业协会的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均可成为本专业委员会成员:凡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事业单位、各演出机构附属培训机构、各大剧院培训部门、社会艺术培训机构、艺术类院校、科研机构。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由本专业委员会选举推荐。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顾问、名誉主任若干名;设立专家人才库,以适应和利于本专业委员会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 
一、在国内从事艺术教育理论研究、各大艺术类高校、文联、省级以上电视台副高级以上、文联、相当任职资格的节目制作专业人员。
二、在本省从事艺术教育的企业家及主要专职管理人员。
三、在本省从事艺术教育的组织、领导、研究、生产、营销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有影响的人员。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主任会议,研究讨论有关重大事项和问题。 
第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广东省演出行业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协助协会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第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职务补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附 则 
一、本办法经         广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二、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广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
三、本办法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34号1栋广东省演出公司大楼301A

邮编:gdta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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