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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法院判定:演出门票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发布时间:2023-11-29




近日,一消费者以网上误购话剧《寻找企鹅的夜晚》为由要求票务平台退票的诉讼请求被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驳回。法院判决认定,演出门票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应依法履约或承担相应后果。

法院判决指出,演出门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其系记载了演出名称、时间、地点等内容的观演凭证,消费者在下单前,通过网络描述即可了解到该门票所记载的所有重要信息,不会因为购买在前、收取门票在后而影响对演出信息的认知。因此,消费者以系网络方式购买为由要求大麦退回全部票款,依据并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了解到,“7天无理由退货”起源于电商平台规则,继而被推广立法,其本质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种“后悔权”,即网络消费者在下单时所预想的商品状态与实际交付商品不符时,可申请退货。但就整个演出行业来看,票务平台所销售的是承载享受文化服务权利的观演凭证,只要门票所记载的内容属实,即使门票的样式、大小、颜色与线上不符,也完全不妨碍观看,并不存在“后悔权”的情形。

针对演出行业“不支持退”或“条件退”的惯例,一位业内人士也给出了更深层次的解释。该人士表示,演出票属服务,不同于一般的网络销售商品,其具有时效性、专有性和有限性的特征,一旦购买就产生“锁定座位,不再流通”的事实,随意退票势必影响后续销售,干扰市场正常发展;与此同时,如果开放随意退票或退票成本过低,也会助长“黄牛”肆意倒票行为,届时“黄牛”待价而沽,而真正有需求的消费者更难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到意向演出。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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