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演出经纪活动,加强对演出单位的从业管理,提高演出单位职业素质与职业道德水平,推动演出经纪队伍的诚信自律建设,完善演出单位管理体系,保障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颁布的《演出单位管理办法》《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演出单位黑名单管理,是指将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在文化演出市场经营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演出经纪行业单位列入演出单位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演出单位是指包括在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的单位以及持有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个体演出经纪人。
第四条 广东省演出行业协会负责指导全国演出单位黑名单管理工作,负责演出单位黑名单的列入、移出、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建立演出单位黑名单管理系统,设立举报信箱等管理工作。各省级演出行业协会负责本辖区演出单位黑名单的信息采集与报送工作。
第五条 演出单位黑名单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及时、动态管理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演出经纪单位应当列入演出单位黑名单:
(一)因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演出经营主体的主要演出单位;
(二)受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演出经营主体的主要演出单位;
(三)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证据确凿的演出经营主体的主要演出单位;
(四)为《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禁止内容提供经纪服务的演出项目单位与演员经纪人;
(五)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演出单位;
(六)存在伪造合同、伪造演员授权等隐瞒与经纪业务有关重要事项行为的演出单位;
(七)对所经纪的演出项目或业务进行虚假宣传的演出单位;
(八)组织演员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或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的演出经纪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演员经纪人;
(九)拒不配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相关工作,严重影响演出活动监管与执法工作的演出单位;
(十)违反法律法规、社会风俗,损害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演员的主要单位;
(十一)存在严重危害演职人员与观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演出单位:
(十二)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演出单位黑名单的情形。
第七条 已被列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经营主体黑名单》的演出经营主体主要演出单位也应当列入演出单位黑名单。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广东省演出行业协会一经查实后应将演出单位列入黑名单,并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演出单位黑名系统列入信息应当包括演出单位姓名、性别、有效证件号码、演出经纪资格证书号码、所属演出经纪机构、电话、地址、严重违法失信事实、列入依据、列入日期等。
除依法不宜公开的信息之外,广东省演出行业协会统一向社会公布演出单位黑名单。
第十条 演出单位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省演出行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协会应当在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列入黑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一条 演出单位信息列入黑名单的具体期限根据情节轻重程度确定,到期自动退出名单。
第十二条 对列入演出单位黑名单的演出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向行业及社会进行通报批评与公开谴责;
(二)取消行业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三)在开展行业重点人才培养适用对象时作为不利因素;
(四)对已经持有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采取下列不同措施:
1、降低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等级;
2、演出经纪资格证书不予换证;
3、注销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注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4、注销演出经纪资格证书且永久不得重新申请。
(五)对未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将限制申请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六)限制申领广东省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其他从业能力证书;
(七)将列入黑名单的单位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申请实施联合惩戒;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列入演出单位黑名单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变更或撤销的,广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应当在知晓相关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调整黑名单相关内容、变更公布期限,或者取消列入黑名单。
第十四条 鼓励各类媒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演出单位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广东省演出行业协会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演出单位黑名单管理工作人员在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追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演出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7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