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演出行业演员从业能力证明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演出行业演员从业能力证明评定工作(以下简称“从业能力评定”)由广东省演出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实施。评定工作面向广东地区开展,个人自愿申请,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根据《演员从业能力等级评定标准》,凡通过演员从业能力等级评定的人员,由广东省演出行业协会颁发从业能力证明。从业能力证明由广东省演出行业协会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第四条 参评资格与基本原则
1.评定工作面向全行业开展,坚持自愿原则。个人自愿申请、自主参评、申报自主。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申报和参评个人要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资质类型
第五条 广东省演出行业演员从业能力证明评定主要分为三大类,从业能力分为一至四级,一级为最高级:
(一)音乐(声乐/器乐)类
(二)戏剧类
(三)舞蹈类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定
第六条 评定申请及申请时间
申报个人应向广东省演出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根据申报人员数量,协会适时进行集中评审。
第七条 材料要求
(一)填写完整的《演员从业能力证明申报表》,一式贰份;
(二)相关证明材料一套,按照以下顺序装订成册,并附目录与页码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书;
3.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
4.职称证书复印件;
5.任职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电子材料
1.填写完整的《演员从业能力证明申报表》;
2.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1寸电子证件照;证件照必须清晰明亮,可以体现本人特征,头像占画面70%左右;照片为JPG格式,分辨率为300dpi,规格300KB以下。
3.其他所有证明材料扫描后按纸质材料装订顺序排列打包一并提交。
第八条 评定流程
(一)初审
1.申请评定从业能力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演员从业能力评定标准》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2.评定工作由广东省演出行业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秘书处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
3.演员从业能力评审材料的受理和核检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可通知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办。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请人评定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申请,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4.申请评定的个人应在规定的日期内缴纳评定相关费用,如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定申请。
(二)评定
根据各专业从业能力的评定标准,评定分为书面材料审核及组织专家面试(专业考核)。评定考核应遵循“公正、公平、准确、保密”的原则,保证评审质量。
(三)发证
1.演员从业能力证明评定,考核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凡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获得广东省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广东省演出行业演员从业能力证明》证书。
2. 证书由广东省演出行业协会统一制作、颁发。
第四章 升级及到期继续教育换证
第九条 申请晋升等级的人员应达到所申请等级的标准。
第十条 申请晋升等级视同初次申请资质考评。申请晋升等级的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内容报送材料。
第十一条 能力证明有效期为5年,到期的演员从业能力证明人员需参加广东省演出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内容为职业道德教育、政策法规等,培训学时不少于8学时。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广东省演出行业协会对演员从业能力证明评定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个人在申报时,采取涂改、伪造、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条件或者有关资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报名资格;已获得资格证书的,予以吊销资质证书,并在三年之内不接受报名。
第十三条 持有资质证书的个人遗失其证书的,应当向广东省演出行业协会提交本人手写的遗失声明、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电子证件照等相应材料办理申领新的资质证书,将相关材料提交广东省演出行业协会,方可申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东省演出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3 月 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