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演出行业演员从业能力证明评定标准
——音乐(声乐/器乐)类、戏剧类、舞蹈类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文艺表演团体中的专职演员、以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及从事音乐(声乐/器乐)类、戏剧类、舞蹈类表演的专业人员。
第二条 职业道德条件
申请人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从业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终止申报:
1.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并受到处分;
2.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决定的言论,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行的;
3.违反行业规范并在行业协会有不良记录的。
从业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违反文化管理部门政策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延迟1年申报;
2.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从业能力要求及评定标准
演员从业能力四级
具有一定的文艺修养及专业知识,有一定的表演技巧和基本功,具有中等以上相关专业学习经历及行业职业经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中专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
2.中专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在校生,能提供相关表演经历证明或相应获奖证书的,或经院系专业老师推荐的;
3.在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单位签约2年以上并出具书面证明;
4.3年以上职业经历,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演员从业能力三级
具有较好的文艺修养、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生活积累,基本功扎实,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同时熟练掌握一种以上表演技能。
一、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演员从业能力证明四级证书3年以上;
2.行业从业经历6年以上;
3.大学专科以上相关专业毕业,毕业后行业从业经历2年以上。
二、能力及业绩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表演中担任重要角色,音乐(声乐/器乐)类、戏剧类演出总场次超过100场,舞蹈类演出总场次超过150场,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在剧(节)目中担任的重要角色,并获国家级或省(市)级政府、相关行业组织奖项;
3.舞蹈类演员能够创编舞蹈类节目。
演员从业能力二级
具有比较深厚的文艺修养、专业知识和生活积累,了解本专业表演艺术的发展动态;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娴熟的表演技巧,有代表性剧(节)目。音乐(声乐/器乐)类、戏剧类具有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舞蹈类具有舞蹈创编能力。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一、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演员从业能力证明三级证书4年以上;
2.音乐(声乐/器乐)类、戏剧类行业职业经验10年以上,舞蹈类行业职业经验8年以上;
3.大学专科以上相关专业毕业,毕业后行业从业经历6年以上.
二、能力及业绩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音乐(声乐/器乐)类能够准确演绎音乐作品,并在2部以上剧(节目)目中担任主要角色,演出总场次超过200场以上;戏剧类在6部以上剧目中担任重要角色,并在2部以上剧目中担任主要角色,演出总场次超过200场;舞蹈类演员在剧(节)目表演中担任主要角色,演出总场次超过250场。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在剧(节)目中担任的主要角色,并获国家级或省(市)级政府、相关行业组织奖项。
三、艺术造诣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音乐(声乐/器乐)类有一定创作能力,有公开发表的个人作品3部,并在地(市)级演出活动中参演。戏剧类在传承剧目2部或创新剧目2部创编中承担重要任务。舞蹈类创编作品3部并在地(市)级以上组织的演出活动中参演;
2.对培养表演艺术人才起到指导作用,近4年内指导骨干演员3名。
演员从业能力一级
具有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生活积累,掌握国内外表演艺术的发展动态;有很深的艺术造诣和精湛的表演技巧,个人作品在国家级或省级比赛中获奖项,并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业绩显著;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提高专业水平的能力,在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一、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演员从业能力证明二级证书5年以上;
2.行业从业经验15年以上;
3.大学专科相关专业毕业10年以上;
4.大学本科以上相关专业毕业8年以上。
二、能力及业绩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音乐(声乐/器乐)类、戏剧类演员在10部以上剧目中担任重要角色,并在5部以上剧目中担任主要角色,演出总场次超过300场; 舞蹈类演员掌握多种类舞蹈艺术,在舞蹈类剧(节)目表演中担任主要角色,演出总场次超过300场。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在剧(节)目中担任的主要角色,并获国家级或省(市)级政府、相关行业组织奖项。
三、艺术造诣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音乐(声乐/器乐)类演员有一定创作能力,有公开发表的个人作品3部,并在地(市)级演出活动中参演。戏剧类演员在传承节目(剧目)2部或创新节目(剧目)2部创编中担任带头人。舞蹈类演员取得二级演员资格后,在创编作品3部并参加省级演出;
2.对培养表演艺术人才起到指导作用,近5年内指导骨干演员5名。
注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2.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学历。
3.主要角色指:大型剧目排名前二,中、小型剧目排名前一;重要角色指:大型剧目排名前六,中型剧目排名前四,小型剧目排名前二。
4.全国性比赛奖励是指由文化部等部级单位或国家一级行业协会主办的相关比赛;省级奖励指由省厅级单位或省级行业协会主办的相关比赛;市级奖励指由市级人民政府及市级行业协会主办的相关比赛。
5.国家一级行业协会指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及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认定的同级别行业协会;省级行业协会指省级演出行业协会及由省级演出行业协会认定的同级别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