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积极发展、完善管理、用心创造”的基本方针,为建立我省儿童舞台剧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儿童舞台剧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儿童舞台剧行业是指从事儿童舞台剧的单位与个人,包括场所:专业儿童剧演出场所、儿童戏剧培训机构;机构单位:儿童剧创作机构、儿童剧团、儿童剧经纪公司、演出服装设计制作单位、舞美道具设计制作单位;个人:儿童剧演员、编剧、导演、制作人、舞美设计师、服装设计师、运营策划、儿童心理学导师、儿童戏剧老师。
第三条 儿童舞台剧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善良。
第四条 倡议本省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本省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广东省演出业协会儿童剧专业委员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演出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儿童舞台剧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作、主办、引进有教育意义、精致、有逻辑、正能量、健康的儿童舞台剧,引导观众健康理性的消费观念,积极参与市场调查以及剧目质量监督。
第九条 儿童舞台剧从业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演出行业的管理规定,自觉履行儿童舞台剧的自律义务,不创作、主办、引进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消极负能量、粗糙、盗版等不良剧目及活动;
第十条 儿童舞台剧从业者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创作、主办、引进或传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作品。
第十一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省儿童舞台剧行业发展战略,对我省儿童舞台剧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十二条 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儿童舞台剧行业创作、营销等产业链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四条 认同、遵守本公约,并积极参与推动、监督、执行。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五条 广东省演出业协会儿童剧专业委员会,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框架内。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儿童舞台剧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儿童舞台剧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七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经广东省演出业协会秘书长或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广东省演出业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我省儿童舞台剧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广东省演出业协会儿童剧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