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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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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内资)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并盖章):

(一)申请人填报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见附件);

(二)申请人持有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资金证明(包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银行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入资专用存款帐户余额通知书》或银行询证函、进帐单等)复印件;

(六)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指中国演出家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及受中国演出家协会委托由广东省演出业协会出具的《演出经纪人资格审核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八)专职演出经纪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其中,所聘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如属港澳台或外国居民还应提交经劳动部门审批的《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外国人员就业证》)。

 注:已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前款第(五)、(六)项材料不需提交。

二、办理机关

注册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三、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34号1栋广东省演出公司大楼301A

邮编:gdtap@163.com

电话:020-37580009 (会员服务)   020-37580681 (证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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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0-3758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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