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演出行业健康发展,加强演艺队伍的人才建设,推动演出市场规范化管理,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演员”是指从事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中国演出行业演员资格认定(以下简称“演员资格认定)工作由中国演出家协会统一组织实施。
省级演出行业协会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细则并负责资格认定的培训、考证及有关工作。
第四条 符合演员资格认定条件的,由中国演出家协会统一颁发《 中国演出行业演员资格证》(以下简称“演员资格证”)。
演员资格证是演员个人从事演出工作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在全国范围通用。
第五条 演员资格认定工作坚持个人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类别与标准
第六条 演员资格认定按照声乐、器乐、戏剧、舞蹈、曲艺、杂技、模特七个艺术类别进行分类。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无需参加专业考评,即可获得演员资格证:
(一)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的;
(二)具有演员专业职称的;
(三)在专业艺术团体从事表演工作3年以上的。
第八条 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七条所述条件的个人须通过省级演出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技能考评,方可获得演员资格证。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九条 申领演员资格证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常驻地省级演出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书面材料。
演员资格认定培训、考评及有关工作的时间由省级演出行业协会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述条件的申请人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 演员资格证申领表;
(二)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 2寸正面免冠证件照片。
第十一条 省级演出行业协会组织考评委员会,对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述条件的申请人按本办法第六条所述艺术类别进行专业技能考评。考评委员会中须有3人以上具有相关艺术门类中、高级职称的人员。
考评委员会名单由省级演出行业协会确定并提交中国演出家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演出行业协会将申请人专业技能考评合格证明文件及本办法第十条(一)、(三)、(四)项所列材料,提交中国演出家协会审核,由中国演出家协会颁发演员资格证。
第四章 有效期及换证
第十三条 演员资格证有效期为2,每2进行一次审验并换发新证。审验换证工作由省级演出行业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持证演员在“演员资格证”期满前60日内,按照要求向省级演出行业协会提交《演员演员资格证审验表》及相应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审验换证的回复工作周期为40个工作日。经审验合格者由中国演出家协会核发新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演员资格证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将不予换证:
(一) 持证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 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三) 严重违反演出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
(四) 伪造、涂改或转让演员资格证;
(五) 未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六条 审验换发新的演员资格证,应当将原证书交省级演出行业协会注销。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演出家协会对演员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省级演出行业协会负责本省级行政区域演员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管理。
第十八条 获得演员资格证的人员名录在中国演出家协会官方网站和《中国演出》会刊上发布,并提交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获得演员资格证的人员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证书,并在中国演出家协会官方网站和《中国演出》会刊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演员遗失演员资格证,应当向省级演出行业协会申领新的资格证书,并在中国演出家协会官方网站和《中国演出》会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国演出家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