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并盖章):
(一)申请人填报的《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见附件);
(二)申请人持有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三)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专职演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
(六)演员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的复印件(其中,所聘演员如属港澳台或外国居民的,还应提交经劳动部门审批的《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外国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七)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清单;
(八)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的复印件。
二、办理机关
注册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三、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