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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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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港澳合资经营)

一、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并盖章):

(一)申请人填报的《设立港澳合资经营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及外经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章程;

(四)香港、澳门服务者证明书复印件及中方机构主责登记文件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董事会构成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资金证明(包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证书)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九)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名单、演员身份证及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中专以上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十)与演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所聘演员如属港澳台或外国居民的,还应提交经劳动部门审批的《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外国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十一)其他衣服需要提交的文件。

注:已依法成立的法人申请增设文艺表演团体经营业务的,前款第7、8项材料不需提交。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34号1栋广东省演出公司大楼301A

邮编:gdta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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