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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外国、台湾地区合资、合作)

一、设立对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内地与台湾地区合资、合作企业

二、办理条件

1、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和器材设备;

4、安全设施、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5、中外合资经营、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内地合资经营的,中国(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

6、中外合资经营、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内地合资经营的,中国(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并盖章):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公司成立时间、股东构成、人员机构和管理制度的设置情况,拟申请的场所舞台面积、座席数,法定代表人签名等);

(二)申请人填报的《外国、台湾地区合资、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登记表》(见附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及外经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合资、合营各方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及身份证明。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中方(内地)代表担任,并且中方(内地)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八)资金证明(包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 证书、银行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入资专用存款帐户余额通知书》或银行询证函、进帐单等;以国有资产出资,还应提供相应资产评估文件复印件);

(九)场所使用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十)场所的专业设备清单;

(十一)场所开业前必须取得的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和卫生批准文件复印件;

(十二)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图及相关管理制度。

(十三)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四、办理窗口

广东省文化厅政务窗口

工作时间:8:30-12:00  14:00-17:30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01号

电话:020-37803312

五、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34号1栋广东省演出公司大楼301A

邮编:gdtap@163.com

电话:020-37580009 (会员服务)   020-37580681 (证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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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0-3758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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