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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外国、台湾地区合资合作)

 一、设立对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内地与台湾地区合资、合作企业。

二、办理条件

1、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4、中外合资经营、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内地合资经营,中国(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

5、中外合作经营、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内地合作经营,中国(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并盖章):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公司成立时间、股东构成、人员机构和管理制度的设置情况,拟申请的业务种类,法定代表人签名等);

(二)申请人填报的《设立外国、台湾地区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及外经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已依法成立的法人,章程需加盖工商部门印章);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合资、合营各方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委员名单及身份证明。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中方(内地)代表担任,并且中方(内地)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八)资金证明(包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银行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入资专用存款帐户余额通知书》或银行询证函、进帐单等;以国有资产出资,还应提供相应资产评估文件);  

(九)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十)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指中国演出家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及受中国演出家协会委托由广东省演出业协会出具的《演出经纪人资格审核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专职演出经纪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所聘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如属港澳台或外国居民还应提交经劳动部门审批的《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外国人员就业证》);

(十二)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注:已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前款第(八)、(九)项材料不需提交。

四、办理窗口

广东省文化厅政务窗口

工作时间:8:30-12:00  14:00-17:30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01号

电话:020-37803312

五、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34号1栋广东省演出公司大楼301A

邮编:gdtap@163.com

电话:020-37580009 (会员服务)   020-37580681 (证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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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0-3758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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